关于对辽宁康宁环境监测评价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信息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|
被处罚主体名称 |
违法事实 |
行政处罚种类 |
行政处罚依据 |
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|
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|
处罚决定日期 |
(辽)质监罚字[2018]1号 |
辽宁康宁环境监测评价有限公司 |
存在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、结果失实 |
1、责令整改1个月,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、结果; 2、处2万元罚款。 |
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三条 |
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:辽宁省财政厅非税收财政专户,帐号:21001424101052500327-009地址:建行沈阳崇宁支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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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.4.2 |